農藥及其他物質對溫血動物毒性及致變性委託試驗申請須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 應用毒理組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四月公佈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修正
壹、 農藥及其他化學物質毒性之測試項目包括:1.農藥及其他化學物質對溫血動物之急毒性測試;2.農藥及其他化學物質之致變異性試驗。
貳、
農藥及其他化學物質毒性委託試驗得隨時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申請辦理。
參、
申請農藥及其他化學物質毒性委託試驗時應以公文申請並同時檢附下列資料:
一、
委託試驗案件申請表(如附件一)依單項試驗物質各乙式參份,請申請人參考本須知填妥自填欄位部份。
二、
試驗藥劑樣品(劑型及樣品用量(如附件二)及各單劑標準品各乙克。
三、
試驗藥劑之理化性質及分析方法資料及各單劑之簡要毒理資料。
四、
試驗費用(如附件三),付款請開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抬頭之畫線銀行即期支票。
五、
其他視需要而指定提供之文件或資料。
以上各項齊備後,方接受委託試驗。
肆、農藥及其他物質毒性委託試驗自接受申請日起在限期內(如附件三)完成,試驗結果報告各乙式兩份將以公文附件方式寄送申請人,報告書以中文撰寫為原則,若另需英文報告,應於試驗申請時一併提出,每項試驗英文報告書酌收工本費新台幣貳仟元。
。
伍、本所接受申請後,將寄發已接受註記編號之申請表(可當合約書)及試驗費用收據予申請人。
陸、委託試驗經申請後若不能於限期內進行,申請人得申請退費,本所當無息退還該試驗項目所繳納之全部費用。但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雖不能按期進行試驗,其試驗費用仍不予退還:
一、
試驗期間內遇不可抗拒因素而無法完成者。
二、
試驗期限展延經雙方同意者。
三、
其他可歸責於申請人之原因。
柒、
各項毒性測試之試驗方法或規範(如附件四),不詳處可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洽詢,並於本所網站(http://www.tactri.gov.tw)公告。
捌、 本須知內所列農藥及其他物質毒性之測試項目與試驗完成限期之增減,及由申請人提供之資料、樣品數量、費用等之變更,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隨時提供申請人參考。本修正案自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一日起正式施行。